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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文广旅体局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15:50:07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0日0时10分,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连州市公安局、连州镇人民政府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经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查明,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经营期间存在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包房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作出了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涉嫌经营期间接纳未成年人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一步调查。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娱乐场所现场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及拍照取证,对该娱乐场所的经理进行了调查询问,收集了该娱乐场所的证照信息、消费票据等证据材料。相关证据确凿,与案件事实形成关联,并能相互印证,连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娱乐场所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陆元整(¥1476.00);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肆佰柒拾陆元整(¥6476.00)。

      【法律分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展现了连州市文娱领域综合治理成效。连州市发挥文化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充分发挥成员单位间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职能以及信息共享机制。本案来源于部门联合执法巡查,发现后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形成书证,有利于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查处。

       同时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显现文化市场执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成效。本案根据案件信息匹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经营。对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行政处罚,打击了文化市场违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因家庭聚会是由家长带领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消费,该娱乐场所未阻止未成年人进入包厢而构成违法。娱乐场所应及时提醒并劝导未成年人远离歌舞娱乐场所,严格做到拒绝未成年人进入,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很强,却又缺乏一定的辨别能力,容易迷失在歌舞娱乐场所等复杂的环境中。一旦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应及时举报该场所,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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